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民法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简 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合同无效。
本条司法解释即是对违规订立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当然,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还可能依法代行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依规提供担保并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