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民法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简 评
民事主体通过委托扩大了民事活动空间和范围。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情况,债权人和债权事务处理人分离,比较常见的有委托贷款、债券受托管理等。为了回应实践需求,债券纠纷纪要确立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主张担保物权。本次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以列举加兜底条款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