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民法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 评
本条款将担保责任限缩至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担保责任范围的限制从而也是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限制;债权人对于超出债务范围的部分,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担保人可以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