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民法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 评
该条款延续了九民纪要精神,重申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不以当事人约定为转移,一改《担保法》的约定除外条款。同时,规定了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