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认定公司是否为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效力
不仅要看公章的真实性,还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的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即便在合同上未盖章甚至盖的是非备案公章,或能够证明该公章是其本人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表明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反之,签字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公章真实,该合同效力仍然可能会因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