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共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请求多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不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若多个保证人之间没有特别的意思联络,意味着他们之间偶然性共同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在相互之间没有特别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缺乏法律上的请求权基础。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时代“规定两个独立的没有共同保证意思的连带保证人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直接拟制为法定的“连带共同保证”。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款事实上取消了“担保法时代”的法定连带共同保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两个独立的连带保证人之间,在没有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一致前,他们之间不是连带共同保证,不能相互追偿。
综上,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行使有着苛刻的法定条件。《民法典》开启了一个法律倾向保护保证人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