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共同保证、混合担保
1.共同保证下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
①民法典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②民法典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混合担保下担保人的追偿权问题
①行使担保权的规则∶主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行使顺序上的区别。
②追偿问题:按份共同担保,担保人不存在追偿问题,关键是连带共同担保。担保法明确约定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物权法第176条仅规定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次民法典第700条、392条沿袭了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但依民法典第519 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应有追偿权,关键是如何识别是否系连带保证。
02 关于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相对于原担保法第19条,反其道而行之。
2.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3 关于保证期间
1.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修改
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问题,民法典相对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有重大变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约定不明按2年,未约定按6个月,而民法典第692条未作这种区分,一律按6个月。保证期间的约定超过了诉讼时效,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