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无效 ①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担保无效(民法典第683 条)。注意与担保法第9条的区别,该条列举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区分情况,一律不得为保证。 ②法人分支机构∶原担保法第10条,禁止法人分支机构担保,但法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保。民法典第683条删除了分支机构不得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但要注意法人分支机构担保仍应考虑是否得到授权,并注意第170 条的职务代理问题。 ③合伙企业为他人担保(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合伙全体同意,考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原则上无担保主体资格,担保行为无效。村委会担保要经村民会议决议,如有决议,应认定有效。 2.关于不得用于担保的财产问题 ①依据民法典第399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以禁止流转、限制流转物担保及涉及违反公共利盖的担保无效,包括∶土地所有权;公共利益考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二是可能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02 关于定金问题 1.定金的担保功能 ①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即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会面临定金罚则的适用。 2.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①民法典的基本态度是∶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则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 ②如果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后,仍有损失没有填补。 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规定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3.定金的几种情形 ①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均具担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