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债务加入
1.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①共同之处∶都是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也享有主债务的抗辩权。 ②区别在于∶债务加入,加入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债务无主从之分,没有从属性,而连带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最有实务意义的区别在于,当合同无效情况下,债务加入人与连带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大小明显不同。 2.如何识别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 ①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轻重程度来说∶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债务加入<独立担保 ②债务加入明显区别于独立保证。独立保证不因基础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便是基础合同无效,独立担保人承担的仍是担保责任。债务加入则不同,如果其加入的合同无效,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③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在实践中的识别十分困难。需参考多种因素认定。 (a)合同中如果出现"保证"等文字表述的,一般应按保证认定,不宜按债务加入认定。 (b)合同中如果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 (c)加入的债务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利益,只能作为综合判断因素,不能作为必要因素,因为保证和债务加入都可能有利益考量,不能单从是否有利益而得出结论。 (d)如果当事人对是连带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用合同解释方法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应按连带保证对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要轻于债务加入。 根据民法典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的立法精神,上述解决方案是正确的。 (e)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出具"给予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等书面增信承诺的,不应按债务加入认定,也不宜按连带保证认定,认定为一般保证为宜。同时区别于安慰函性质的法律文件,许多安慰函难以构成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