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几个重大问题
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1.关于担保从属性的一般性问题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从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 ①发生上的从属性 ②消灭上的从属性 ③特定性上的从属性 ④抗辩权上的从属性 2.关于特定性上的从属性问题 ①担保责任范围应限于主合同责任,在主债务责任之外另行约定的担保责任,不应支持。 ②主合同内容变更,一般需经担保人同意,否则,对加重担保人责任部分,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③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如果不通知,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④主债务转让∶必须经担保人同意;不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免责。 3.关于抗辩权的从属性问题 ①民法典第701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②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保证人事前放弃期限利益的无效,保证人事后成弃保证期间利益的,视为成立新的保证。 4.效力上的从属性 第682条、388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里所说的法律,应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四个位阶,显然不允许当事人依约定排除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①关于独立保函:依九民会纪要54 条∶适用主体限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国际商事交易,还包括国内商事交易。 ②违反从属性约定,特别是效力上的从属性约定,该约定无效。 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合同解除情况下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