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期限,上下延伸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同时保障已发生和未发生债权,最大化地实现最高额抵押权利益。
【案例简述】
2015年5月30日,王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将其座落于该市著名地段的两套房产作为担保,办理最高额度为4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期间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另查明,王某于2014年5月30日、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25日分别向该银行申请借款50 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2016年10月,王某因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息。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提出,上述最高额抵押是在三笔贷款发放之后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效力不能及于抵押设立之前发放的贷款,因此该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王某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合法有效;两处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合法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期间及金额是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而确定。因此判定该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20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延伸概念: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倒签抵押担保时间,意味着为前期贷款追加抵押。
【实务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额抵押不仅可以保障未来发生债务,更能保障已经发生的债务。因此,客户经理可以将此规定运用到实践中,以最大化地实现最高额抵押权利益。但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倒签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只能作为补充型担保。
若在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或担保不足的,切不可顾及于今后可以新增担保而放松警惕,发放超出贷款发放时的资质能够给予的贷款额度。倒签最高额抵押担保时间与一般的追加抵押基本相似,只能作为补充加强原有的担保能力,不能作为先前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
二.缩短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加长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
最高额抵押可以用一次抵押登记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多笔贷款,加快了贷款效率,为银行及借款人节省了成本,在加速社会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也有巨大贡献。但抵押物的价值不能一直保持稳定不变,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等特殊时期,未来不能实现理论上的长期保障债权的效果。因此,银行应缩短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如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另一方面,可通过倒签担保期间的方式,将担保期间追溯至该借款人最早一笔贷款时间,确保所有贷款被最高额抵押物担保覆盖。
三.其他注意事项。
目前对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时点问题仍存在分歧[ 有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问题详见《银行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的风险防控问题研究——以相关法律的冲突与适用为视角》,祝伟荣、徐燕,《浙江金融》2017年第10期P66-P72。]。在司法实践仍未形成统一意见前,为避免法律风险,客户经理在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时必须加倍谨慎,在每次放款前务必确保抵押物的最新状况。各家银行或银行业协会可与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商,如遇查封应适时通知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刚查询结束,法院立即(如2天内)查封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实际放款额度不能达到或超出贷款合同约定的额度,必须留足可能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额度。尽管有些银行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此类费用是抵押担保范围,但若是本息总数超出了约定额度,超出部分也就失去了保障。
随着电子银行的普及,网上自助放款也逐渐兴起。此时,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对于最高额抵押贷款不得通过电子银行进行自助放款且不得办理随借随还业务,以免发生脱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