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要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
四、旧贷系贷款犯罪,借新还旧贷款项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又在银行“新贷”用于偿还“旧贷”,该“新贷”行为是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个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来掩盖借款人的票据诈骗犯罪行为,将不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故“新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五、过桥、顶名等变相以贷还贷,若新担保人被隐瞒,应免责
裁判要旨:“旧贷”的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偿还借款后,“旧贷”的债权人又让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新贷”借款合同,但款项由自己实际发放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款项后再偿还过桥资金,本“新贷”应被认定为“变相以贷还贷”,债权人无法证明“新贷”的新担保人知道该借款用途,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六、到期债务转为借款的,被隐瞒借款过程的新保证人免责
裁判要旨:为了实现债权双方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建立新债,消灭旧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订立后,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在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出具《收到条》,上述事实已经证明债务人是借新贷还旧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