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要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
一、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债权人也要证明保证人知情。否则,保证人免责。
有效。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裁判要旨:仅凭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债权人如不能直接举证证明“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为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
裁判要旨: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裁判要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但借贷双方真实目的并非该用途。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没有实现,且借款人提前归还了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也未能被证明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的,担保人对全部借款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