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动态
■时政新闻(来源金融时报)
1.财政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财政部5月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2.银保监会发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
银保监会官网9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针对跨省票据交易类、授信类等业务提出监管要求,旨在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比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金融动态(来源金融时报)
1.2018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4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725亿元。其中,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1万亿元,同比多增181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26亿元,同比少减257亿元;委托贷款减少1481亿元,同比多减1433亿元;信托贷款减少94亿元,同比多减1567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454亿元,同比多增1109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3776亿元,同比多3275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533亿元,同比少236亿元。
2.2018年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81.41万亿元,同比增长10.5%。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24.96万亿元,同比增长12.8%;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2.48万亿元,同比下降6.9%;委托贷款余额为13.49万亿元,同比下降2.4%;信托贷款余额为8.61万亿元,同比增长20.2%;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4.71万亿元,同比增长2%;企业债券余额为19.18万亿元,同比增长7.1%;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6.83万亿元,同比增长11.8%。
3.各地累计清理PPP退库项目1695个,涉及投资额1.8万亿元
记者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截至2018年4月23日各地累计清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退库项目1695个、涉及投资额1.8万亿元;上报整改项目2005个、涉及投资额3.1万亿元。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管理库退库与整改、储备清单退出的项目中,不宜采用PPP模式的397个;前期准备不到位的506个;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217个;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1120个;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277个;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14个;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488个;由于其他原因被清退或整改的1354个。
4.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地制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商品信息(来源冯站长之家)
1.国内钢价小幅下跌 铁矿石市场基本平稳(金融时报)
由于高位成交略显乏力,终端需求有所回落,国内现货钢价出现小幅下跌。铁矿石市场基本平稳,进口矿价呈现小幅的上涨。
据国内钢铁资讯机构“我的钢铁”提供的最新市场报告,最近一周,国内现货钢价综合指数报收于152.08点,一周下跌0.80%。 “五一”节后钢价上涨,但钢市处在高位之上,成交显得乏力。加之华东多地一度出现雨水天气,终端需求回落较为明显,使得钢市进入小幅的调整通道。
2.中钢协:4月中旬重点钢企粗钢日均产量191.12万吨,旬环比增加3.52万吨,增长1.87%;全国预估日均产量243.68万吨,旬环比增加2.55万吨,增长1.06%。
■指数情况(2018年5月5日-5月11日)(来源ctct研究室)
截至2018年5月14日,第249期中国太原煤炭综合交易价格指数为138.98点,环比下跌1.62%。其中:动力煤指数120.50点,环比下跌0.07%;炼焦用精煤指数167.27点,环比下跌0.23%;喷吹用精煤指数160.03点,环比下跌0.12%;化工用原料煤指数125.49点,环比下跌10.27%。
本期山西下水动力煤价格涨跌互现,直达煤价格继续下行。本期沿海六大电厂日均耗煤量升至69万吨左右,日均库存1335万吨,可用天数19.4天,当前电厂煤耗及库存均处较高水平,采购以长协煤为主、对市场煤持谨慎态度;北方港口库存修复情况不及预期、结构性缺货现象加重,支撑部分优质市场煤价格上涨,但在淡季市场下供求宽松的格局未改,煤价大范围上涨支撑不足。本期省内动力煤市场震荡运行,下水煤市场中,大同地区主要煤企下调长协煤价格4-5元/吨,朔州地区部分煤企价格上涨15-38元/吨;直达煤市场中,长治地区主要煤企下调价格5元/吨,朔州、忻州、晋中、晋城地区部分煤企价格下跌15-50元/吨。
本期山西长治、临汾、晋中地区炼焦用精煤价格出现下降。本周黑色系期螺市场震荡偏弱运行,钢坯及钢材现货价格出现松动。焦炭市场走势较好,大部分地区焦炭价格提涨50-100元/吨不等。近期华北、东北地区高炉复产,焦企开工率出现回升,下游钢、焦企业对炼焦煤采购需求有所支撑,但由于省内炼焦煤原煤产量整体偏多,部分煤矿销售压力仍存。本期省内长治地区主要煤企贫瘦煤价格下调40-70元/吨,临汾地区主焦煤、1/3焦煤市场价格下降50-70元/吨,晋中地区瘦煤市场价格下降30元/吨,其余地区价格维持稳定。
本期山西喷吹用精煤车板价格稳中有降。本周下游钢厂高炉复产增多,开工率相对高位。省内喷吹煤矿井生产正常,主要煤企履行长协合同产销相对平稳,库存压力不大,仍以挺价为主;长治地区喷吹煤市场价格继续下跌10元/吨。
本期山西无烟块煤车板价格大幅下跌。本期尿素市场下游复合肥企业原料采购需求量较大,尿素企业库存偏低,多地报价小幅上涨。甲醇市场延续区域性走势,内地市场下游用户按需采购为主,价格震荡调整;港口地区现货供应偏紧,价格持续上涨。近期下游化肥化工企业维持原料低库存策略,对块煤采购不积极,无烟块煤市场淡季特征明显。省内煤企块煤滞销严重、库存压力普遍较大,本期晋城地区主要煤企下调块煤价格100-260元/吨,部分地方煤企价格下跌6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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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地方债可“借新债、还旧债”?
国厚资产 2018-05-09
爱你的不止央妈,还有财爸。
5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中提到期限调整、信息披露等机制,但这些都不是核心问题。
关键就是一条: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
简单地说,地方债可以“借新债、还旧债”,这是财政部首度正面明确。换言之,地方政府只需要还上利息,本金可以借新还旧滚动。
这是开了一道大大的门。
根据Wind数据,2018年地方债到期规模为8389亿,2019年为1.31万亿,2020-2022年到期均在2万亿以上。
既然2018年开了口子,相信以后年份也会有类似操作。这将为地方政府省下数万亿的自有资金。
以前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贷款、信托等借新还旧,现在直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借新还旧。成本瞬间下降至少5个点,而且还合规。
财爸特别的爱。
实际上,一些嗅觉敏锐的省份甚至已经开始发行地方债置换存量政府债券了。如下图所示:
财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6万亿。以后年份继续“发新债、还旧债”操作的话,政府债务的偿还已无忧。只是贷款的旁氏转为债券的旁氏而已。
对于政府或有债务,财预〔2015〕225号文明确,在严格依法执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同时,经省级政府批准,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截至2014年末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中部分符合条件的债务,按程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转化为政府债务。
这又是一扇窗。叠加前一道门,或有债务转为政府债务,然后“发新还旧”滚动。
那么隐性债务呢?通过上述方式,地方政府可以腾挪出资金缓释风险。
前有央妈降准,现有财爸新规,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原文如下: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开展公开发行一般债券的续发行工作,适当增加单只一般债券规模,提高流动性。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相关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合理搭配项目集合发债,适当加大集合发行力度。对于单只债券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提高发行效率。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充分征求承销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技术参数,可以不再设定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
(六)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根据债券市场利率资金供求、债券信用状况等因素,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工作,科学设定投标标位。对于采用串标等方式恶意扰乱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承销团成员,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
(一)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二)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三)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
(一)中国国债协会应当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建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
(二)对于一般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积极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三)财政部将研究制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励各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不断丰富专项债券尤其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
五、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三)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交易、回购、质押安排,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改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
(四)财政部将积极探索在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政府债券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
六、加强债券资金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置换进度,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转贷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支拨,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相关制度,准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提前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切实维护政府信誉。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如债券到期时库款比较充裕,在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财政部门可使用库款垫付还本资金。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四)各地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提前偿还、分年偿还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偿还工作,防范偿债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风险。
(五)各地应加快实现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与项目严格对应。坚持以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为导向,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债券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披露的项目信息执行,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
(一)中央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发行系统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制度,合理设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工作流程,严格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发行服务水平。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现场应当有地方财政部门经办人、复核人各一人,在双人核对的基础上开展标书发送、中标确认等工作,严格防范操作风险。采用承销方式(包括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下同)发行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簿记管理人组织发行现场各项工作。发行现场应当邀请审计或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对发行现场人员、通讯、应急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招标发行结束后,应当由发行人员负责人(不限行政级别)、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承销发行结束后,应当由簿记管理人、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
(三)支持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规范做好发行现场人员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发行现场无线电屏蔽、电话录音等工作,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有序开展。
八、加强债券发行组织领导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向财政部上报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并不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向财政部上报下一季度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初步安排,财政部汇总各地发行初步安排后及时反馈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行安排的参考。第二季度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初步安排于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备案发行具体安排,财政部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各地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备案具体发行安排时,涉及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政府债务的,应当附专员办出具的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备案证明。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全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及当地专员办上报年度发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如遇涉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重大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应当加强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做好额度分配、品种选择、期限搭配、债务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充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人员配备,维持人员队伍基本稳定,加强对地方发债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学习,真正掌握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熟悉债券金融等相关知识。
(六)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在严格将专项债券发行与项目一一对应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偿债责任相匹配。
(七)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准备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专业化程度。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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