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债权的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2013年3月,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甲公司可向该银行申请最高额不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同年4月,甲公司向该银行申请发放1000万元贷款,同时甲公司的法人张某以其个人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内容。 2014年2月,该银行与乙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及其附属抵押担保物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甲公司及法人张某。2014年4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实现其对甲公司的抵押担保物权,请求裁定对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尽管本案的事实清楚,但申请人乙公司仅仅提交了其与银行的债权转让凭证,却无法提交抵押担保物权变更登记的证明,因此乙公司只能证明其对甲公司存在债权,而无法证明其同时享有甲公司法人张某房产的担保物权,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请。 就目前而言,法院对担保物权实现申请的审查还没有具体的标准,相较于普通的诉讼程序,申请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法院主要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来确定申请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作为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 那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2013年)》中第3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主合同; 2 担保物权合同; 3 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 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等。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的一审终裁程序,它因审限短、便捷等特点被许多企业所采用,而能否成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关键就在于证据材料的完备,因此,本所提醒大家对上述提到的证据要注意保管,相关手续及权利凭证要及时办理,以免因证据材料的不齐全而影响了自己权利的实现。 以上内容来源:南方担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