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历史
“誓” 以言约束 担保的最初形式
誓, 《说文》解释“以言约束也。段注:"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亦约束之意也。"发誓,是用自己的诚信为自己担保,是担保的最初形式。
“盟书” 我国最早的约信文书
1965年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在发掘山西侯马晋国遗址时发现“侯马盟书”。盟书又称"载书"。《周礼·司盟》"掌盟载之法"注:"载,盟誓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当时的诸侯和卿大夫为了巩固内部团结,打击敌对势力,经常举行这种盟誓活动。盟书一式二份,一份藏在盟府,一份埋于地下或沉在河里,以取信于神鬼。“盟书”出现,处于我国古代社会由“重鬼神”向重“言、德”方向转化时期。说明那时“合约”意识,诚信意识,已经在古代人的生活交往中出现。根据侯马盟书现有材料分析,其中宗盟类的有514件、委质类的75件、纳室类58件、诅咒类仅4件、卜筮类3件。尤其委质类“盟书”的出现,标志着人们担保意识的萌芽。
“质子” 担保在我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应用
春秋初年,郑伯为周平王卿士,周平王欲委权于虢公,郑伯怨王,因此周郑交质。“质子”之事,由此发端。《史记·六国年表》中经常可以看到"某太子质于某国"、"某国使太子为质"、"太子从某国归"等类似的字句。《说文解字》曰:"质,以物相赘。"又云:"赘,以物质钱,从敖贝。敖者,尤放贝当复取之也。"从许慎对字义的解释中可知,"质"最早指的是交换过程中物品的抵押行为,有时也泛指用作抵押的物品。这里的"质"指的是用来互相取信的人质。“质子”,可看出担保行业在我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应用。
“具保” 担保在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及法律中的应用
具保,签署文书,负责担保。古时民间借贷落款多有“具保人###”,既由乡里具有一定威望或经济实力的人做担保,确保合约得到顺利执行。 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催征》中云:“如果胜任,即令图里并的当有身家之人,具保投认。” 意思就是说命一定之人提出保证书或指定相当之保证金额而代替羁押,暂时恢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由。这些,都充分说明,担保,在我国民间及法律中,早有应用,时至今日,法院仍有“保释”一说,可看做“具保”在现代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应用。
“担保” 现代“以诚为基”的融资增信方式
最早将“担保”一词引进我国的是清末著名的思想家魏源,他在向中国读者介绍英国的近代保险史时,把 “Insurance”一词翻译成“担保”。我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是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的广州保险公司。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融资类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