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要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
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担保人的保证,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