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追偿权而非代位权。在《民法典》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非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而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代偿债务后,主债权消灭,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等也一同消灭。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代偿部分的金额,而不能再向债权人的抵押人主张任何权利。
所以,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抗辩权,基于的是保证人的代位权。
11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代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的是债权请求权。同理,基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形成权包括抵销或撤销,保证人一样可以代位向债权人主张。
12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原来《担保法》时代,对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一样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时代明确发生以上情形时,保证人可以诉讼仲裁方式予以撤销担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