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增加了直接以公力救济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制度(第565条第2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7 增加了公力救济时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规则(第565条第2款)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8 增加了违约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第566条第2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9 增加了合同解除对担保责任的影响(第566条第3款)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对典型合同中解除规则的修改(如:第933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