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记者梳理相关优惠政策包括4方面共9项,这也是对此前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延长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对于小微企业可谓重大利好。
公告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相关优惠政策包括4方面共9项: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方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100万元及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