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26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将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统一监管。
《办法》划出红线,明确禁止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禁止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禁止向受评经济主体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收入无法计算的,将面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今后四部门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