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9日从财政部获悉,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已正式启动,中央财政将每年安排20亿元,“以奖代补”支持试点城市。
根据通知,奖励资金为每年20亿元,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试点期限暂定3年,预计每年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在试点城市的选择方面,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
具体来看,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通知要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低于70分)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