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清单”或“新版清单”),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主体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包括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许可准入类事项147项。
禁止准入类事项中,涉及金融的有两条具体措施:一是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二是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许可准入类事项中,涉及金融业的事项11个,主要是对设立金融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重大事项变更等作出限制,要求必须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目前各金融监管部门已有相关规定。例如,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不得大幅变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股权结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债券、融资券等相关业务。
另外,《清单》增设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衔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