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再担保的政策文件,对再担保已形成初步政策体系。
一、有关政策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5年,8月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该意见,是融资担保行业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同时也是规范再担保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中共提到再担保17次。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文件
为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于2016年8月5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函》(融资担保【2016】2号),并且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台了关于年度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分别是《关于2016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办通【2016】1号)和《2017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这三个文件,特别是2号函和2017年计划,很多内容涉及对再担保的定位及职能、机制的明确和要求,是有关再担保的非常重要的政策。
此外,国家层面还有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该协会于2013年1月18日成立,受银监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该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上,银监会领导在讲话中也经常提及再担保工作,虽然并非成文政策,但也对再担保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具体政策规定的分析
从上述政策规定看,对再担保的有关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再担保的定位
三大定位,“核心”、“平台”“窗口”。
融资担保【2016】2号函要求:“探索把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通过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整合优化和统一实施,将其建设成机构体系的核心、扶持政策的平台、银担合作的窗口,带动全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降低其融资成本。”
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文指出:“推动完善省级再担保机制。融资担保机构体系的核心是省级再担保机构,重点是完善其运行机制。”
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文指出:“鼓励将有关扶持政策通过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整合实施,进一步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核心作用。”
(二)关于政策支持
1.中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国务院43号文规定:“完善再担保机制。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
2.再担保机构建设是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建设的重点。融资担保【2016】2号函要求:“进一步提高对融资担保业的重视和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融资担保的重视和投入,对发展本地区融资担保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围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两类)建设,以及配套机制建设两个重点,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
3.相应扶持政策。融资担保【2016】2号函要求:“要落实好针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让省级再担保机构有信心、有能力为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分散风险”。
4.保证再担保专业性、特殊性。融资担保办通【2016】1号文明确:“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加快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地方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国资等部门,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与考核要求,省级再担保机构的专业性、特殊性,以及政银担三方风险分担模式等方面取得进展与突破,明确机构定位与考核要求……”。
(三)关于再担保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再担保覆盖全国。国务院43号文规定:“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
2.再担保处于三层组织体系的核心环节。国务院43号文规定:“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3.再担保是构建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国务院43号文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融资担保【2016】2号函要求:“以省级再担保机构建设为核心,构建全省统一融资担保体系。省级再担保机构是机构体系建设的核心,各级省级人民政府要抓住省级再担保机构建设这个‘牛鼻子’,以点带面,带动构建覆盖面广、层次分明、全省一盘棋的机构体系。”
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文指出:“各地要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为纽带、以再担保业务为抓手,将原本各自为战的融资担保机构,组建成统一协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形成省级担保“一盘棋”的局面。各地要引导辖内省级再担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省级融资担保协会加强合作与配合,凝聚三方合力,形成省级融资担保“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四)关于银担合作
1.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为目标。国务院43号文规定:“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2.市场化原则,差异化管理。国务院43号文规定:“完善银担合作政策。……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优化银担合作环境。……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要根据信用记录,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银担合作稳健发展。”
3.再担保的牵头、“窗口”作用。融资担保【2016】2号函要求:“发挥政策参与和引导作用,建立符合商业原则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扶持政策平台和合作窗口,设计好政策组合,降低银行对担保贷款风险的担忧,推进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与银行体系的规模合作,引导银行按照商业原则,在积极合作的同时适当分担风险。”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文指出:“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牵头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构建‘体系对体系’的规模合作,改变过去银担合作‘点对点’的局面”。
(五)关于再担保业务的具体要求
1.服务领域(小微企业、“三农”)。国务院43号文规定:“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国务院43号文规定:“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2.专注再担保业务。融资担保【2016】2号函要求:“要明确相关规则,省级再担保机构要以再担保业务为主,原则上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和高风险投资业务”。“配套机制建设是推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省级再担保机构最主要的作用是分担融资担保机构部分风险,帮助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发挥担保作用。”
3.服务对象(专注主业、回归本源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文指出:“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回归本源。省级再担保机构应主要为专注主业(融资担保为主业)、回归本源(本源是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服务。”“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龙头作用,引领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质效,不断扩大并深化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
(六)关于对再担保机构的考核
1.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务院43号文规定:“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2.单独考核。融资担保办通【2016】1号文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改进准入监管,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推进机构减量增质,特别要做好省级再担保机构建设工作,确保做到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经营、单独考核。”
图文来源:哲意微言
推荐人:霍建宁
编 辑:席沛钊
校 对:王 蕾